重新刊登物品的「物品刊登費」退款

eBay 香港網站於 2007 年 6 月 14 日起加設刊登費。任何刊登物品都需要繳交刊登費。

如果物品結束時沒有人中標,或是第一次遭人棄標,就符合重新刊登物品的退款條件。如果該件物品在第二次刊登時成功賣出,eBay 便會退還重新刊登的「物品刊登費」。

退款的一般條件

  • 你必須要在原始刊登物品結束日起 90 日內,重新刊登物品。
  • 必須是物品第一次重新刊登,同一件物品第二次之後的重新刊登均不符合退款條件。
  • 不管是原始刊登物品還是重新刊登的物品,都必須是以「一般拍賣」或「一口價」形式刊登,不能是「商店長期刊登」物品。
  • 不管是原本刊登物品還是重新刊登的物品,物品數量都必須為一件,不能是「多重物品」或「荷蘭式」拍賣。
  • 重新刊登物品的起標價,不能高於原本刊登物品的起標價。
  • 重新刊登的物品結束時必須要有中標者。如果物品在第二次刊登時仍未售出,我們便不會退回「物品刊登費」。

如果符合上述所有條件,eBay 就會將重新刊登物品的「物品刊登費」,退還到你的帳戶中。

 

* eBay 香港推出刊登費回贈優惠,個人賣家可獲首 20 次刊登免費,商店賣家首 75 次刊登免費!

重新刊登物品也會計入首 20 次刊登數目內。如果重新刊登物品符合以上刊登費退款條件,就不可再獲得刊登費回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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